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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及抽检管理办法

2018-04-02 16:04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条 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和评阅工作,提高广大导师及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和学术规范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我校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要在答辩前接受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阅环节,答辩通过并授予学位后,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随机抽检。 第三条 答辩前的学术不端检测环节 (一)所有申请送审和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通过检测,未接受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学位论文不能进入送审和答辩环节。(注:全文文字复制比例≥15%的论文为检测不达标论文,计算文字复制比时,作者引用本人已发表的文字可不计入) (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统筹安排。检测结果作以下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低于15%者:检测通过,论文进入送审环节。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5%至30%之间者:由导师结合检测报告内容重新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不必修改可以送审、修改后送审、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3.“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至50%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不必修改可以送审、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4.“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50%者,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做较大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检测。 5.对于“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15%,但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不必修改可以送审”的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论文送审时可将检测稿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一并送审;对于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修改后送审”的学位论文,作者须在导师指导下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后,申请复检,直到论文检测通过,方能进入送审环节;对于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推迟答辩”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较大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检测。 (三)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要对其导师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做以下处理: 1.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有两篇及以上“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15%的导师,加大其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 2.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有两篇及以上“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要对该导师进行约谈,研究生学院要加大对其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 3.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有1篇“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导师,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向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暂停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或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指导老师。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四条 答辩前的专家双盲评阅环节 (一)研究生学院在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论文中,抽取不低于20%比例的学位论文单独组织双盲评阅,其余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按照要求组织双盲评阅。 (二)学术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两名论文选题相关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双盲评阅,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两名论文选题相关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双盲评阅,其中至少一人为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双盲评阅,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 (三)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未能全部收回的应增加与未收回数量相同且要求相同的评阅人进行补评阅。 (四)专家评阅意见分A、B、C、D四档。A为优秀(85-100分),直接参加答辩;B为良好(70-84分),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C为及格(60-69分),修改后重新送审;D为不合格(60分以下),须做重大修改,延期半年重新送审。 1.全体评阅人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2.如有评阅人意见为C,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直到重新评阅意见为A或B,方可进行答辩。 3.如有一名评阅人意见为D,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若增聘专家评阅意见仍为D,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如两位以上评阅专家评阅意见均为D,则直接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五)如学位申请人或导师对评阅结论持有异议,认为该学位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并且学位申请人有相关研究成果或其他资料足以佐证,可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由导师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就论文本身质量和论文评阅人意见做出说明,阐明复审理由。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本学科两位专家分别就论文本身和论文评阅人意见写出详细具体的评阅意见,陈述复审理由,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审核通过且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另送一位或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复审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未通过评阅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须结合专家所给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条 答辩后的论文抽检环节 (一)所有研究生在通过论文答辩后,均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给出的修改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相应修改,认真完成“答辩后修改”这一必需环节,方可将学位论文最终定稿提交至学校。 (二)学位授予后,论文抽检以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检为主。此类抽检专家评阅意见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 (三)对于学位授予后抽检的结果,学校将予以及时通报。对抽检结果有“不合格”等级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停招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取消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遴选;对相关学位论文作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相关学位点采取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在检测、评阅和上级抽检过程中,被认定为学术作假的学位论文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和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相关工作人员和评阅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人员和单位,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或者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组处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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