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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10-18 15:33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严明学术纪律,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颁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文献、注释和研究记录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位申请人员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人员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涉及的文献和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我校师生员工的各类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学院书面或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及有关学院接到举报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后,应指定其负责学术道德事项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反馈以上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做出认定结论之前,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论,依据《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中农大校字[2008]14号)及《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农大学字[2014]4号)的规定,相关部门分别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有权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当事人为本科生的,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分别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当事人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分别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当事人为我校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1.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 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如为在读学生,可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我校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须通报其所在单位。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可以给予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同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招生指标、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对指导教师做出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决定。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中农大学字[2009]10号)及《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中农大校字[2008]14号)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要求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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