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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8-01-18 10:56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管理,形成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作品(以下统称学位论文),以及我校其它人员,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毕业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本人学位论文的真实性负永久责任。学校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保留终身追责权利。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之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校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和认定作假行为。 1、在学位论文查重检测中,文字复制比显示具有抄袭剽窃行为; 2、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 3、在学位论文后期抽查阶段,评审专家认定作假; 4、他人举报,经学校调查核实认定作假; 5、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作假; 6、其他途径。 第六条 在学位论文查重检测中,结果显示重复率为30%以上(即文字复制比R﹥30%)的,认定为有抄袭行为,当年学位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论处,并视严重程度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结果显示重复率为30%—70%(即文字复制比30%<R≤70%)的,由各学院学位论文领导小组责令重写,延迟一年答辩。 2、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结果显示重复率在70%以上的,视为严重抄袭,永久性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伪造数据等情况,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学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生,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学位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比照二级及以下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或学位作品的真实性、原创性。学校对各教学院学位论文的审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表优资格,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其中涉及我校人员的,或我校有关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我校及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同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教务处提交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在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后期抽查等环节被认定为作假的,由教务处填写《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存档。 第十六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被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许昌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提交教务处审批存档。 第十七条 由他人举报等途径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该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情节属实的,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许昌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存档。 第十八条 教务处要在处理决定形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学位论文后期抽检过程中被认定作假的,将直接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填写《许昌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复审申请表》,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学院对该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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