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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8-06-22 16:23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拟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全文(WORD格式)电子版,内容应包含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部分和参考文献,不包含封面、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附录、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致谢等,一篇学位论文一个文档,文件命名为:学号-作者-论文题目-专业-导师.doc。论文格式、排版要严格遵守《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六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第四条要求将通过导师审核后的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检测完成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单反馈给研究生本人、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并将检测结果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部审查。 第七条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是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工具,单凭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并不能科学而准确地判定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可根据检测报告作出判断。导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并督促学位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规范的部分进行修改。 第八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一)“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小于2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直接送审、修改后重新检测的具体处理意见。 (二)“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40%之间者,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进行复检。复 检文字复制比低于20%(含20%)者可进行论文送审;对于复检文字复制比仍超出20%者,原则上不予送审,但导师在认真阅读论文及分析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及过度引用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送审,书面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部留查。复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送审。 (三)“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及以上者,取消该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研究生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 (四)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于检测结果公布后5日 内申请复议,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核小组,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部在学位论文答辩后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终检。对于终检中发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如发现有舞弊、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授予学位或取消其学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研究生导师要认真负责,确保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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