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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

2018-07-12 10:40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军队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优抽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查包括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组织的抽查和国家、军队在学位授予后进行的抽查。 第二章 校级学位论文抽查 第四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各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协助开展。 第五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查工作通常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开展,采取“双盲”(隐去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信息和评阅专家信息)评阅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抽查论文由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本人提供,导师作为所指导学位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学位论文严格把关,经审阅并签字同意后送审。 第七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均纳入双盲评阅抽查范围。 (一)以下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双盲评阅: 1.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2.MPH等在职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延期毕业和缓授学位的学位论文; 4.上一年度国家、军队学位论文抽查评阅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所在科室的学位论文; 5.上一年度校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评阅结果出现“大修改”或“不合格”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上述情况外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按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当年毕业人数的20%,重点抽查: 1.新批准学位授权点产出的学位论文; 2.新遴选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3.当年指导学位论文超过4篇(含)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4.申请学位专业与前置学位专业跨度较大的学位论文; 其他根据国家、军队学位委员会年度抽查工作重点进行。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聘请3名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聘请5名评审专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聘请2名评审专家。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论文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选择送审院校,评审专家由对方院校指定。经批准的涉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内专家评阅。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任意一项者,可申请免于抽查: (一)学位论文作者以第一作者、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1、2区期刊发表论著,或在IF≥3. 0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共同作者只计排名第一; (二)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被批准为国家、军用标准,且学位论文作者为第一负责人,或作者导师为第一负责人,本人为第二负责人;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抽查中连续三年抽查结果为“同意答辩,总评优秀且总分≥90分”的,其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从下一次抽查起,免予抽查三年。 申请免于抽查的学位论文,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导师或各学科自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工作。 第十一条 只毕业不申请学位者,不参加校级学位论文抽查。 第十二条 如因学术观点等原因确需回避评阅专家的,应在抽查前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回避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十三条 双盲评阅意见中有1份及以上为“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的,或有两份(含)以上为“大修改”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双盲评阅意见中有一份“大修改”的,应先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次送该评阅专家评审。如二次评审意见为“不同意”或仍为“大修改”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如导师和学生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于一周内提出申诉,由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由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申诉答辩,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者可按程序申请学位,根据申诉结果和相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决议(申诉材料、审定意见等与学位论文一并归档)。必要时可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申诉答辩。有2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的,不得申诉。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以一定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供学校相关部门作为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抽查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取消论文作者此次答辩和申请学位资格,按要求修改论文,至下一次学位论文抽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符合毕业标准,可参考“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组织毕业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若连续两次抽查均为“不合格”的,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三年内有2人次出现“不合格”,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有3人次及以上出现“不合格”,取消该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三年内有3人次出现“大修改”,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有4人次及以上出现“大修改”,取消该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论文抽查结果返回后,各学科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确因时间等因素需提前组织的,报研究生院批准。如论文抽查结果返回后为“不合格”,本次答辩作废。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第四军医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抽查的,取消答辩或学位申请资格,且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章 国家、军队学位论文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军队学位论文抽查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由国家、军队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协助开展。 第二十三条 抽查论文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位时提交的学位论文(双盲版),由军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直接从军队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军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撤销学位论文作者学位,且不再接受其申请学位; (二)该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两年;答辩委员会主席三年内不得参加军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三年内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抽查为“不合格”的导师,从出现第二次的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五年;累计3人次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从出现第3次的下一学年开始,不得再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除按“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按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抽查第一次送审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需二次送审的费用由该学位论文作者或其导师承担;凡是由于上一年度学位论文抽查出现问题导致该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抽查的,费用由该导师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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