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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2018-07-27 14:44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是导师考核评价、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学科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提升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苏教研〔2002〕1号)、《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章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处理程序 第三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院(部、所、中心),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院(部、所、中心)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对论文抽检评议异议的处理 一、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硕士学位论文被两位以上(含两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不予申诉。 二、凡硕士学位论文被一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如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该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是由学术观点分歧等所致,可向所在院(部、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确认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论文复审申请。 三、论文复审申请经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由校学位办组织两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复审。如复审论文被一位以上(含一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则按本办法第三章中论文被两位以上(含两位)专家评为“不合格”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被两位专家均评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者,则按“合格”论文处理。 第五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的学位重新审定程序 一、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查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审查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的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答辩决议以及答辩委员会组成,并对已授学位重新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决议。 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核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学位者的已授学位重新审核,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决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撤销学位者的已授学位重新审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决议。 第六条 被撤销学位人员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被撤销学位但允许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者,其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提交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及重新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经导师审阅,由导师提出论文评阅意见和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再经学科审核,由学科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然后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 三、学位论文评审 校学位办组织校外专家对答辩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复审。凡复审结果有“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答辩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复审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校学位办审批。院(部、所、中心)负责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五、学位审定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重新答辩通过者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三章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规则 第七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与导师考核评价、学科研究生培养相关联 一、凡硕士学位论文被三位专家均评为“优秀”者,则认定为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凡硕士学位论文被一位以上(含一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该二级学科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两年内应全部抽检。 二、凡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被三位专家均评为“优秀”者,在学校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对该导师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该导师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凡硕士学位论文被一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则减少该导师招收相应类型硕士生一名;凡硕士学位论文被两位以上(含两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则停止该导师招收相应类型硕士生一年。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则停止该导师招收相应类型博士生一年。 第八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联 一、凡硕士学位论文被一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按第二章第四条异议处理规定进行论文复审且评审结果均为“合格”者除外),应在一年内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所在院(部、所、中心)组织两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复审。如复审结果均为“合格”者,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校学位办备案,可不撤销其已授学位。如复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按本章第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硕士学位论文被两位以上(含两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已授学位但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 三、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等学术不端情形,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已授学位。 第九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与学科教育资源配置相关联 凡学位论文抽检优秀率高于全省平均优秀率的学科所在院(部、所、中心),学校将在各级各类学科申报与评估、研究生教育项目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研究生招生以及研究生工作综合考评等方面予以倾斜;凡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不合格率的学科所在院(部、所、中心),学校将扣减其研究生教育项目申报指标、优秀学位论文申报指标、研究生招生指标,并取消其各级各类学科申报和评优资格以及研究生工作综合考评评优资格。 第四章 论文抽检评议相关费用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八条规定进行论文复审者,其论文复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撤销学位后允许重新申请学位者,其论文重新评审和答辩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大学位〔2009〕13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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