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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8-09-19 15:43 / 分类: 论文写作 / 作者:PaperOK / 来源:PaperOK论文查重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作假行为,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赤峰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赤院院字[2006]125号)和《赤峰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修订)》(赤院院字[2012]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转引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未如实进行说明等行为; (四)伪造或篡改文献和数据; (五)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于答辩后及时将其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相应职责机构进行调查认定。针对蒙文学位论文等未建立数据库的情况,可以委托专家组或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并与学位申请人共同填写《赤峰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如学位论文存在第五条规定的作假情形,学校将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我校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出现多人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O一三届毕业生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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